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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民事官司的启示

 

鱼小河

  
      2002年7月份,渭南市城区居民因人防工事下陷造成住宅楼部分损坏,邵某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负责管理人防工事的渭南市临渭区第一运输公司,一审败诉。被告不服,因管辖权限不清,在二审中要求追加渭南市人防办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接到法院传唤后,渭南市人防办对该工事管辖权进行调查,发现此工事不属于人防办管理范围。开庭后,原告律师首先宣读诉状,接着第一被告律师进行答辨,答辩中阐述了此段人防工事不归自己单位所有的辩解。由于庭前渭南市人防办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也了解分析了本案的整个过程,本案的焦点涉及这一段人防工事的产权归属问题,渭南市人防办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答辩:首先,阐述了与第一被告既无隶属关系,又无经济利害关系,不应将本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列举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防工事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为法庭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涉案人防工事的地理位置、结构、用途、建设资金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说明,由此得出了此段人防工事产权归属为第一被告的结论。在法庭调查中,渭南市人防办又出具了事前从单位档案室调出的涉案人防工事的原始资料,又一次验证了这一段人防工事的产权归属问题。在第二次开庭中,原告已明确认定此段人防工事归第一被告所有,提出渭南市人防办作为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单位人防工事检查、督促不力,职责没有尽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主张法庭未于采信。
      这场民事官司虽然已经过去两年了,虽然是一次胜诉的官司,但也有以下几点启示:
      1、应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关系。人防办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人防工程行使管理职责,其管理职责包含两个概念:一是对公用的人防工程依法实施维护管理职能;二是对单位人防工程实行检查、督促、指导的管理职能。这些职能都建立在产权关系正确界定的基础上,人防工程的产权界定要从人防工程的用途性质来着手。
      根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权利对等原则,所有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显然,人防办代表国家对部分人防工程行使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这一部分人防工程就是约定俗成的 “公共”人防工程,一般指人防指挥工程、公共干道、由人防部门投资兴建的单建式或复建式人员、物资隐蔽部等。在国家鼓励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人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随着范围越来越大,对界定产权关系就非常困难,因此,加快这一方面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2、明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早期修建的人防工程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修建的,政治背景特殊。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来源,资金性质构成复杂,产权关系混乱,特别是公用工程与单位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管理职责也没有细化,而这部分工程由于时间久,质量差,最容易出问题。人防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查摸底,确定管理职责,出台相关政策, 以规范人防工程的管理。另外,要定期进行工事普查,确保人防工事能发挥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
      人防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责。特别是早期工事,除了搞好排险加固外,还要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排除险情。对于单位申请报废的人防工事,不能一批了事,要督促其限期回填,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帮助。应形成定期检查制度,特别是在讯期更应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书面告知有关单位,不仅应责令其限期处理解决,同时应告知其责任后果。人防部门还应与有关单位签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自职责。
      3、加强人防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人防法规公布于众,让群众分清管辖范围,明白各自职责,实施对人防建设的有效监督,促进人防建设的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渭南市人防办)


2008-7-18 20:10: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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