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办事效率,履行人防部门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便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务大厅,联合办公,集中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许可申请)时,均从政务大厅统一窗口收发,实行统进统出。
未设联合办公机构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办公驻地设立由主要业务处(科)负责的对外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服务窗口应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为:《陕西省××市(县)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分类和报审资料内容》、格式文本范例;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内容、程序、条件和期限;服务窗口职责;监督举报电话;服务窗口地点、电话、网址、工作人员等。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收发文件手续,秘书处(科)负责协调管理和督办统一窗口服务工作。
第三条窗口对外服务接待时间为每周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时,应提前1天对外公告。重点工程和急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随时办理收发。 第四条 依照人民防空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受理的业务范围是:
(1)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设计文件的审核;
(2)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或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或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审批;
(3)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将申请文本及资料送入窗口,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项目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市(县)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分类和报审资料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差错,且当场可以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防部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县)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分类和报审资料内容》规定收案的要求,应录入电脑登记。资料填写错误时,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向申请人出具《补送资料通知单》,告知所需补送资料的全部内容,并承诺“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未经服务窗口统一收案登记的申请项目,业务处(科)室不得受理。重点工程及领导交办的急件,可由领导秘书或业务处(科)室送交窗口补录登记。
第六条申请经登记确认、统一编收文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文件受理回执。回执应注明收案日期、编号、单位名称、查询电话、时间、办结日期等。
第七条完成登记录入后的报审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人防业务类别和处(科)室职能分工,于当日下午4时前分发到主办业务处室,各处(科)室内勤人员负责本处案件的接收和转送。
第八条业务处(室)在收到申请案件后,如发现案件类别与承办处(室)职能不符或关键资料不符要求时,应在当日内填写《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经处领导审定后(急件应随时)退回窗口,办理转退。
第九条各业务处(科、室)因工作需要与案件申请人当面陈述办理事项及要求的,应持处(室)领导批准意见,交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预约,按约定时间在接待办公室会见。 第十条申请被受理后,因故需补送资料时,应由主办业务处(室)填写《补送资料通知单》,交窗口工作人员发出。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未补送资料的,应作退案处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业务处(室)通知单到补送资料送达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各业务处(室)对办结的申请项目,应按行文格式要求成文,用印后交窗口登记发出。
第十二条办理期限:指收件之日起至办结成文用印后交窗口登记发出日止,扣除法定节假日、补送资料时间及现场核实时间。经办业务处(科)需要其他处(科)会办的时间,以及拟办意见未获领导批准需要重拟的,一般应在办理期限内处理。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而确需延期办理的,应由主办业务处(室)填写《延期办理申请表》,并重新确定办理期限,经处(科)长审核、分管办领导批准后,提前2日通知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案件延期办理的时间及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依据收件受理回执存根发出结案通知并予登记;申请人遗失受理回执的,需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窗口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收案工作登记、统计和有关资料归档,定期向秘书处(科)汇报收结案情况。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受理
分类及报审资料内容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受理按以下三项行政许可项目分类,并对报审资料作形式上的审查后,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或理由。
第一项 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
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
立项审批和设计文件的审核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有关人防工程立项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核的规定。
二、报审资料
1《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2、单建式或“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批文(复印件);
3、“单建(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函”(其中应说明该建设项目的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地下室概况等);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或有关计划审批资料(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6、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7、设计文件及人防部门在各阶段的审核表;
8、在人防质量监督站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分期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统筹安排建设的,报审资料如下: 1、《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2、申请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报告(应说明该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等); 3、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或有关计划审批资料(复印件); 5、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6、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7、设计文件及人防部门在各阶段的审核表;
8、在人防质量监督站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三、审核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确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面积、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平时功能等。对于小区统筹建设的项目,还应确定该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地点和建设时间等。 四、申办流程
1、“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核办理流程:
(1)签署选址阶段人防部门意见或申领《选址及用地许可证阶段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意见表》;
(2)签署总体设计方案阶段人防部门意见或发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意见表》;
(3)签署人防工程单体设计方案意见或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单体方案设计核准意见表》;
(4)签署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意见或发给《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单》。 2、“结建”防空地下室分片审批信息交流制度:
省、市人防办与各区(县级市、开发区)人防办于每月底将本月报建的批文相互抄送。
3、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审核办理流程:
(1)立项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发给《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可行研分报告审批及初步设计意见书》;
(3)签署单建式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意见或发给《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核准单》;
(4)签署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意见或发给《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单》。
五、办理期限
1、“结建”防空地下室由省、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期限:12个工作日;
2、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审核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上报省或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期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项 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
或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面积不修建
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陕价费转发[2000]31号); 4、《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
5、《陕西省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综[2000]038号)。 二、申办条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0]31号)第二款规定: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报审资料 1、《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函”(应详细说明易地建设原因并附地质勘察资料); 3、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5、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6、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图纸一份(建筑平、立、剖面图及总平面图); 7、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函;
8、设计文件及在人防部门的各阶段审批表。 四、审批内容 1、单体地面总建筑面积是否在2000平方米以下; 2、是否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 3、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是否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 理困难的; 4、建设项目是否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因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的; 5、是否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是否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7、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 五、申办流程 1、转入易地建设审批办理的条件:
第一是“结建”防空地下室在总体方案设计阶段;
第二是“结建”防空地下室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阶段;
第三是 批准申请拆除人防工程“拆除缴费”后。
2、建设单位填写《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人防部门对申请易地建设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同意建设单位易地建设的,办理缴费手续;不同意易地建设的,则通知建设单位仍按原报审项目办理。
3、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核定通知书》及《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
4、在指定银行缴款后,办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书》。
六、办理期限:
易地建设审批办理期限:11个工作日。
第三项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报审资料
1、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报告; 2、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3、《人防工程报废审批表》(4份); 4、设计文件及在人防部门的各阶段审批表;
5、拆除人防工程方案。
三、审核内容
1、是否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 2、是否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3、是否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4、是否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申办流程
1、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报告,填写《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申请表》格式文本。人防部门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现场核查表》核查意见:如同意其拆除的,继续办理有关手续;如不同意拆除的,应退回拆除报废申请。
2、同意拆除报废申请,且申请单位做出 “拆除补建”或“拆除缴费” 承诺后,再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表》,尔后报市人防部门方可审批。
3、办理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单》。
(1)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基层人防机关应按上级人防部门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拆除补建”或“拆除缴费”;
(2)对“拆除缴费”的应按“易地建设审批”办理;
(3)对“拆除补建”的应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审核”办理。
4、办理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单》及《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批准书》。
五、办理期限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的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
省人防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目录
|
制度名称 |
序号 |
文本名称 |
表号 |
业务处(科) |
|
申请
受理制度 |
1 |
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回执单 |
1-01 |
工程处(科) |
|
2 |
《补送资料通知单》 |
1-02 |
工程处(科) |
|
3 |
《延期办理申请表》 |
1-03 |
工程处(科) |
|
4 |
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 |
1-04 |
工程处(科) |
|
5 |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
1-05 |
工程处(科) |
|
6 |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受理时由建设单位填写) |
1-06 |
工程处(科) |
|
行政许可实施及相关制度 |
单建结建 |
7 |
单建式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表 |
2-07 |
工程处(科) |
|
8 |
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及初步设计意见书 |
2-08 |
工程处(科) |
|
9 |
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核准单 |
2-09 |
工程处(科) |
|
10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单 |
2-10 |
工程处(科) |
|
11 |
选址及用地许可证阶段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意见表 |
2-11 |
工程处(科) |
|
12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意见表 |
2-12 |
工程处(科) |
|
13 |
人民防空工程单体方案设计核准意见表 |
2-13 |
工程处(科) |
|
易地建设 |
14 |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 |
2-14 |
工程处(科) |
|
15 |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核定通知书 |
2-15 |
工程处(科) |
|
16 |
陕西省人防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 |
2-16 |
资产管理处(科) |
|
17 |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书 |
2-17 |
资产管理处(科) |
|
拆除报废 |
18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申请表 |
2-18 |
工程处(科)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表 |
2-19 |
工程处(科) |
|
20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批准书 |
2-20 |
工程处(科) |
|
监督
检查制度 |
21 |
人民防空工程基坑勘验记录 |
3-21 |
工程处(科)质检站 |
|
22 |
人民防空工程分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
3-22 |
工程处(科)质检站 |
|
23 |
人民防空工程主体验收记录 |
3-23 |
工程处(科)质检站 |
|
24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
3-24 |
工程处(科)质检站 |
|
25 |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现场核查记录 |
3-25 |
工程处(科) |
|
26 |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核实记录 |
3-26 |
资产管理处(科) |
|
27 |
批准易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现场核查记录 |
3-27 |
资产管理处(科) |
|
28 |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现场核查表 |
3-28 |
工程处(科) |
|
29 |
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款核实记录 |
3-29 |
资产管理处(科) |
|
30 |
受理举报投拆被许可人记录 |
3-30 |
法规处(科) |
|
31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检查记录 |
3-31 |
法规处执法大队 |
|
32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
3-32 |
法规处(科) |
|
33 |
行政许可撤销注销记录 |
3-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