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被许可人是指从事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管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方便社会查询,有条件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陕西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共三项: (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许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申请易地建设且已缴纳易地建设费单位的实际建设规模进行核查; (三)对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补建和赔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内容: 监督检查程序分为正常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详见《陕西省人防部门对许可人监督检查流程图》) (一)正常监督检查的程序 按人防三项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其具体设定。 (二)正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1、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单建式工程开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施工队伍选定情况;建设场地"三通一平"的准备情况;技术、设备准备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等; (2)人防工程施工阶段:针对施工中的重点、关键部位检查内容如下: A、对人防工程基坑勘验。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基坑勘验记录》; B、对人防工程基础底板、墙体、顶板等分部工程模板、钢筋、防护设备预埋件等隐蔽工程检查,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分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C、对单建式人防工程主体验收检查,填写《人民防空工程主体验收记录》; D、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检查竣工资料归档情况,填写《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对"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是否按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是否有多报少建等弄虚作假行为; B、施工中有无重大变更(与工程防护等级、建筑面积有关的变更需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C、重点防护部位的施工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有无二次设计、有无严重不符合战术技术要求的现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D、防护设备、设施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是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有无出厂合格证等; E、竣工验收是否按程序组织、竣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验收结论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2、对申请易地建设且已被批准的建设单位核查以下内容: (1)报建内容是否与实际建设情况相符; (2)是否已按核定数额交纳易地建设费; (3)检查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 3、对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补建和赔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拆除范围以外保留部分的人防工程的后续处理费用有无保障、拆除后的修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批准"拆除补建"的被许可人检查:补建工程款是否有银行出具的保函、是否按时开工、图纸是否与现场一致、拆除方案是否可行、有无重大安全隐患、利害关系人有无反对意见等。 (3)对无法补建的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其他监督检查程序的启动条件 1、人防部门行政执法检查; 2、人防与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3、个人、法人或相关组织的投诉举报等; 4、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四)其他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1、检查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的人防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并填写《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检查记录》; 2、针对建设单位人防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办理不全等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填写《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记录》; 3、根据利害关系人、个人、组织等的投诉举报进行有针对性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时,应填写《受理举报投诉被许可人记录》(该记录由法规或监察部门设专人保管)。 第八条 为监督被许可人按核准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进行建设,被许可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函,以确保被许可人依法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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