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指当事人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
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在当事人未放弃陈述权、申辩权的情况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我们人防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熟悉人防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这些单位在陈述、申辩的时候,有的强调“无战论”,“都什么年代了还搞人民防空,不可能爆发战争”。有的大谈“无用论”,“现在的导弹能钻到地下几十米爆炸,能从大门钻入室内,根本防不住,发生战争了也打不到咱们这里来”等等。加上建设单位一般都是口头陈述、申辩,我们也是口头答复,建设单位往往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我们依法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理后,建设单位对我们人防执法的认识是:“人防办是收钱的”。
如何抓住陈述、申辩程序这一重要环节对当事人进行人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尽量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主动办理人防“结建”手续的目的。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当事人在陈述、申辩的时候,我们执法人员应对错误的观点进行驳斥,对当事人不明白的地方进行解释。这就需要我们执法人员必须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表达能力,能够说服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是很透,人防专业术语的含义不清,不但说服不了当事人,增大我们执法的阻力。因此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掌握人防法律、法规,熟练应用人防法律、法规。达到宣传人防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认识错误行为,主动履行人防法律义务。
二、完善陈述、申辩程序在以往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当事人在陈述、申辩的时候,我们一般是按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办法》、《陕西省人民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给以口头解释和答复,而忽视了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使这一程序无档可查,在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引起行政诉讼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给以后的案件审结埋下隐患。因此,我们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辩解,而且要现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收卷归档。达到既教育了当事人,又为发生行政诉讼后收集了有力证据的目的。
(本文作者:渭南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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