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岸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了不少行政主管部门“收费”的职权。那么,这些堂而皇之“依法”收取的费用究竟用在了什么地方?是否符合立法的初衷?值得深思。
“费”依“法”的形式来规范,是慎之又慎的,其管理、使用都有严格规定。例如: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治理;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等等。
而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何呢?认真执行者有之,挤占挪用的也为数不少。有的将所收费用用于奖金、福利、工资;有的用于、购车、盖房;还有的用于吃喝、旅游、疗养;更有甚者,费用直接进了单位的“小金库”或个人口袋。法律规定的“专款专用”成了“谁收谁用”,形成了典型的“部门权力私有化”。
由于受利益驱动,这些部门把收费当作第一要务,工作格外卖力,以费致使民怨沸腾,骂声不绝。有人还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为民谋利”,大谈其政绩。这与其说是“政绩”,这就与收费的初衷相违背,此风当煞,当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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