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刚
人防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颁布实施以来,人防法制建设正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影响和制约着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人防法律法规,建立体系完备、程序规范的人防法律体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伟大任务。从人防立法角度来看,全国只有一部人防法,各省也只有《实施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所依据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各省的《实施办法》之外,大量的是国家人防办所发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便于工作开展。如人防工事平时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使用管理办法》中对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实际工作中,没有规定违法使用的行政制约手段,使该项工作的管理实质上只是处于书面状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由于此文件属于保密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去遵守。
二、进一步细化人防法具体条文,增强规范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人防事业发展的大法,《人防法》从颁布之日起,有力的促进了人防事业的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人防法律法规中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主要是一些条文缺少操作性,且不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同时有些条文只规定了法律义务,而对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手段,针对这些规范应在以后的法律修订中搞好调研,依据实际工作对一些条文规范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强规范的刚性和操作性。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产权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不明确,一直是困扰人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新修改后的宪法也明确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社会力量投资的人防工程被使用,如果依据宪法要求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因补偿问题于法无据将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我国现阶段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家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防建设,为减轻国家的负担和适应新形势下人防工作的要求,加快人防工程的建设速度和数量,应该因势利导,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建设。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引入社会资金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线,投资者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界线不清,投资人的疑虑非常大,不敢放手进行投资。
四、继续出台人防的优惠政策,并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为了保证和促进人防建设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人防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发展人防建设的重要方面。例如,人防工程在用电方面国家就规定按照“非工业电价”收费。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对于人防的优惠政策只是散见于文件中,有的规定法律效力不够,难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承认,或者有的规定不具体,实际操作难度太大,难以得到落实。同时,人防地下工事因其建设、开发成本高,导致社会对于人防建设、开发的积极性不高,使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发展长期处于一种低层面。因此建议将结合人防发展实际,多方位多层面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用国务院规章或者决定的方式集中起来,统一发布。用政策的杠杆调动投资人防、建设人防、开发人防的积极性。
(本文作者:省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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